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征求《深圳市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管理标准化评价办法》(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通知

 

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征求《深圳市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管理标准化评价办法》(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通知

 

各有关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为规范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管理标准化评价工作,提高评价水平,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深圳经济特区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结合特区实际情况,组织草拟了《深圳市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管理标准化评价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各有关单位征求意见,请各有关单位认真研究,并于2014年7月10日前将修改意见反馈至特征设备行业协会(协会联系人:廖霁  联系电话:25926305  邮箱:690890130@qq.com),逾期视为无意见。

特此通知。

 

附件:《深圳市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管理标准化评价办法》(征求意见稿)

 

(  联系人:刘继峰; 联系电话:83070223  )

       特设处

         2014年7月4日

 

 

附件:

深圳市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管理标准化评价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管理标准化评价(以下简称评价)工作,提高评价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深圳经济特区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的要求,结合特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特区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和从事评价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评价机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评价是指参评单位对照深圳市标准化技术指导文件《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标准化准则》(以下简称《准则》)中的要求,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责任制度,加强企业特种设备安全规范化管理,推进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

评价机构根据《准则》中考评体系和评定标准的要求,对参评单位特种设备安全标准化建设开展达标考评验收。实现参评单位“岗位达标、专业达标、企业达标”,安全生产水平明显提高,安全管理和事故防范能力明显增强。

第四条 评价的目的是落实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主体责任,将安全标准化建设纳入到企业生产经营全过程,促进安全标准化建设的动态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有效提高企业整体安全管理水平。

第五条 评价的对象为:

(一)属于重点监控单位的;

(二)属于公众聚集场所的;

(三)发生特种设备伤亡事故的。

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引导其他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接受安全管理标准化评价。

第六条 评价工作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七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评价《准则》和实施方案。

第八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选取评价机构,签订合同,委托评价机构实施评价工作。

第九条 评价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深圳市登记注册、依法经营的法人单位或社会团体;

2、其业务范围覆盖技术咨询和服务;

3、能提供涵盖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八大类特种设备评价所需的不低于60人的专家库;

4、其评价体系健全并独立有效运行;

5、最近三年内无骗取中标、严重违约及重大安全质量问题。

第十条 参评单位应当对照《准则》的要求进行自评,自评合格后向评价机构提出评价申请。

第十一条 评价机构按照《准则》的要求对参评单位进行评价,出具评价报告。

评价报告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合格的按评价等级为一、二、三级。

第十二条 评价内容包括通用要求和特殊要求,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安全标准化状况进行评价采取现场检查打分方式。

第十三条 评价时按特种设备数量分为特种设备规模以上和规模以下单位。

规模以上单位是指含有重点监控设备、特种设备数量50台(含50台)以上或居民住宅区电梯数量10台(含10台)以上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规模以下单位是指特种设备规模以上单位以外的单位。

第十四条 特种设备规模以上使用单位评价总分为1000分。根据现场打分得分, 900分(含900分)以上的为一级;800-899分的为二级;700-799分的为三级;低于700分的为不达标。

特种设备规模以下使用单位评价总分为300分。根据现场打分得分,270分(含270分)以上为一级;240-269分的为二级;210-239分的为三级;低于210分的为不达标。

第十五条 评价报告为合格的,使用单位还应当对评价机构提出的部分内容进行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交评价机构确认后,由评价机构颁发相应合格等级证书;评价报告为不合格的,使用单位应当对不合格内容限期整改并重新向评价机构申请评价。

第十六条 评价合格的参评单位在合格有效期到期时需进行复评。

评价等级为一级的,复评周期为五年;评价等级为二级的,复评周期为三年;评价等级为三级的,复评周期为两年。

第十七条 评价机构在评价过程中发现的严重事故隐患,应及时向辖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 评价机构应当将安全标准化评价信息录入全市特种设备安全信用信息系统,并完成年度安全标准化评价分析报告。

第十九条 对安全标准化评价工作的优秀单位或者个人,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予以表彰。

第二十条 对应当接安全标准化评价而拒不接受评价的单位,将依据《深圳经济特区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第八十二条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一条 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评价实行监督管理。

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评价机构有违约行为的,可单方面中止合同;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并由深圳市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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