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起重机械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关于起重机械专项治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质检特函〔2007〕9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开展起重机械专项治理攻坚战的有关要求,两个多月来,各级质监部门认真部署,全面排查,发现并消除了一批事故隐患。为推进专项治理攻坚战的深入开展,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技术资料缺失的处理
在用起重机械的技术资料至少应当包括总图、电气原理图、安装和使用与维护说明书。鉴于部分省已开展起重机械安装监督检验试点工作,凡试点期间安装的起重机械,还应提供安装监督检验资料;试点以外的地区,不要求使用单位提供安装监督检验资料。
使用单位应向原设计、制造单位索取缺失资料。索取资料确有困难的,使用单位应约请具有相应资格的起重机械改造单位进行必要的技术测试、改造,通过改造补齐技术资料。
   二、关于在用起重机械无证制造、安装、改造问题的处理
根据《关于机电类特种设备办理许可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质检法〔2004〕)164号),起重机械制造、安装、改造许可过渡截止日期为2005年3月31日。在此日期以前出厂、安装、改造的在用起重机械(含使用单位自制自用的起重机械),不要求提供相应的许可证书。2005年3月31日以后无证制造、安装、改造的在用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必须约请具有相应资格的制造单位或安装、改造单位进行评估判定并补齐技术资料。评估判定应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规定进行;评估结束后,评估单位应出具评估判定报告。
   三、关于检验问题
符合前述规定,技术资料齐全并按要求进行了评估判定的,使用单位应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申报检验。检验要按照《起重机械监督检验规程》(国质检锅〔2002〕296号)的验收检验要求进行。其中,冶金起重机械的检验还应执行《关于冶金起重机械整治工作有关意见的通知》(质检办特〔2007〕375号)的规定。
   四、关于办理使用登记
经检验合格的,使用单位应持补齐的技术资料、达到要求的评估判定报告、检验报告等,按照有关规定向质监部门申请办理使用登记。
   五、关于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规定
起重机械的司机、司索和指挥人员必须持有相应项目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使用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起重机械作业人员管理制度,确定起重机械额定作业人员数量,并配备足够持证作业人员,保证持证上岗。
   六、关于简易升降机的制造和使用
简易升降机是指以曳引机、卷扬机、电动葫芦、液压泵站或者电机作为驱动装置,通过钢丝绳、齿轮齿条或者链条拖动吊笼,沿垂直(或与垂直方向倾斜度小于15°) 井道内的刚性导轨运载货物的起重机械(已经纳入电梯、施工升降机范围管理的除外)。对简易升降机的安全监管,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停止简易升降机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许可的申请受理。从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总局和省级质监部门不再受理简易升降机的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许可申请。已经取得许可的企业,在许可证书有效期内仍可从事相应活动,有效期届满后不予换证。
(二)各省级质监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在用简易升降机的监管措施。使用此类起重机械,必须满足下列基本安全要求:具有断绳保护、层门联锁保护,以及失电、短路、过载、断错相等电气保护功能;设置停层止挡装置或防坠装置、起重量限制器、行程极限开关、缓冲装置、防止人员靠近吊笼等安全保护装置;操纵机构必须设置在吊笼外面;必须在显著位置张贴严禁载人、额定载重量和检验合格等标识。简易升降机的定期检验周期为一年。
   七、关于在用起重机械 “八不检”的实施问题
总局《关于印发起重机械专项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国质检特〔2007〕377号),对在用起重机械提出了“八不检”的要求,即:无证或超范围制造的不检验,缺少型式试验报告或型式试验报告未覆盖的不检验,无证或超范围安装的不检验,无证或超范围修理改造的不检验,未办理安装告知手续的不检验,未办理使用登记的不检验,主要部件或整机使用寿命到期的不检验,没有相应持证作业人员操作的不检验。在专项治理过程中,属于本通知规定的隐患治理工作,不受“八不检”限制,可以进行相关检验。除此以外,应严格执行“八不检”的规定。同时,检验机构在检验中发现严重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告知使用单位,并报告当地质监部门。
各地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二日
 
关于印发起重机械专项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质检特〔2007〕3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贯彻落实全国质量工作会议精神,有效遏制当前起重机械事故持续高发的态势,总局制定了《起重机械专项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有关起重机械专项治理攻坚战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与总局特种设备局联系。
  
二〇〇七年八月八日
  
起重机械专项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
 
近年来,起重机械事故持续高发,安全形势十分严峻。2005年起重机械事故起数占特种设备事故总起数的32.5%,2006年占44.7%,今年上半年起重机械事故继续呈上升趋势,重特大事故时有发生,有些还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为了有效遏制起重机械事故高发态势,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今年特种设备安全控制指标的完成,根据全国质量工作会议精神以及国务院即将开展的质量专项整治行动,总局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起重机械专项治理攻坚战,现提出以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起重机械专项整治攻坚战,进一步促进企业落实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消除事故隐患,有效遏制起重机械事故的高发态势,力争2007年底前,起重机械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明显下降,在此基础上,逐步完善以构建动态监管体系、安全责任体系为核心内容的起重机械安全监管的长效机制。
 
二、攻坚重点
  2007年5月,国家质检总局在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7〕16号)的工作中,对起重机械专项整治工作作出部署,各地正在积极地推进。当前,要突出以下四个方面的重点,深入开展起重机械专项治理的攻坚战。
  (一)开展重点行业领域的治理攻坚。重点治理近年来起重机械事故频发的冶金行业以及房屋、市政、交通、铁路、水电等建设施工工地。
  (二)开展重点企业的治理攻坚。重点治理发生过事故的企业,存在安全隐患且尚未整改到位的企业,基础薄弱、管理混乱的企业,设备数量较为集中的企业。
  (三)开展重点设备的治理攻坚。重点治理发生事故较多的流动式起重机、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简易升降机、门座起重机,以及引发事故较多的安全保护装置(如限制器、制动器等)和主要零部件(如钢丝绳、吊索具等)。
  (四)围绕有关人员素质提高开展治理攻坚。重点治理部分使用单位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法制意识淡薄、疏于安全管理的状况;操作人员无证上岗、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现象;部分检验人员和安全监察人员责任意识不强、业务水平不高,安全把关不严的情况。
各地应当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因地制宜,拟订具体措施,组织实施好起重机械专项治理的攻坚战。
 
三、工作措施
坚持从生产源头抓质量安全的工作思路,坚持全过程安全监察的基本制度,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工作原则,坚持全面覆盖与重点攻坚相结合的工作方法,以使用环节为切入点,采取断然措施,扭转起重机械事故高发的被动局面。
(一)严格组织“四查”,开展隐患排查
1. 查生产源头
――起重机械生产单位是否持证,是否按许可范围生产;
――起重机械产品及其安全保护装置是否满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
――起重机械产品是否具有制造监督检验证明(规范有要求的)等出厂随机文件,是否履行了安装告知手续;
――进口和现场制造的起重机械及其主要结构件是否符合安全质量的相关规定。
2. 查使用管理
――选用设备是否符合工作条件和环境要求,尤其是吊运熔融金属的起重机械是否满足《关于冶金起重机械整治工作有关意见的通知》(质检办特[2007]375号)的要求;
――是否使用无证制造、安装或安全保护装置不全的起重机械;
――是否履行使用登记,是否按时申请定期检验;安全检验合格标志等标识是否齐全并正确张挂;
――安全使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是否形成了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安全管理人员为主要责任人、作业人员为直接责任人的三级安全责任体系,操作规程是否齐全,相应制度是否有效落实并有执行记录;
――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是否齐全,是否对设备开展了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发现设备隐患时能否及时整改并且有可跟踪的记录;
――是否建立起重机械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定期演练;
――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是否经过安全教育,是否持证上岗,单位法定代表人、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是否掌握必要的特种设备法律法规安全知识。
3. 查检验把关
――检验机构是否按照责任区实行检验覆盖,并落实定期检验率;
――检验机构是否严格实施审核制度,确保检验工作质量;
――检验机构是否做到“八不检”(无证或超范围制造不检验;型式试验报告未覆盖不检验;无证或超范围安装不检验;无证或超范围修理改造不检验;未办理告知手续不检验;未办理使用登记不检验;主要部件或整机使用寿命到期不检验;没有持证作业人员不检验),是否做到“一报告”(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及违法行为应当及时报告质检部门);
――检验人员是否符合持证上岗要求;
――检验工作安排和检验报告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检验技术档案是否完整。
4. 查监管工作
――特种设备动态监督体系能否有效运转;
――是否制定现场监察计划,现场监察记录是否齐全,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和整改核查机制是否建立健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是否及时办理受理告知、使用登记及人员考核等许可工作,是否存在乱作为、不作为行为;
――是否积极组织事故调查,并按照规定时限结案。
(二)采取断然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对“四查”中发现的问题,各地质检部门要分门别类,采取断然措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1. 凡存在下列问题之一者,应当立即责令限期整改:
――生产单位超许可范围制造安装、未履行安装告知手续、未申报监督检验、未及时移交设备技术资料、提供未经型式试验或安全保护装置不全的起重机械;
――使用单位未办理使用登记、未按时申报定期检验、安全技术档案不健全、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无证上岗、未开展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和自行检查、使用无证或安全保护装置不全的起重机械,管理制度不健全或未能有效执行;
――检验机构未按责任区域实行检验覆盖、检验工作质量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未能做到“八不检、一报告”、检验技术档案缺失等;
对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机构整改情况应当明确责任,跟踪确认。对到期没有整改或者整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责令停产整顿。对不能自觉办理使用登记、不按规定申报定期检验、管理工作混乱的使用单位,还应将其列入“黑名单”进行重点监控。
同时,质检部门要加强层级监督,对未按规定履行现场安全监察职责、重大问题处理或报告不及时、违法行为查处机制不健全、安全监察人员无证上岗,以及特种设备动态监管体系不能有效运转等状况,要及时提出工作要求和措施,确保监管工作到位。
2. 凡存在下列问题之一的起重机械,应当立即责令停止使用:
――选型不当并明显危及安全的起重机械;
――未经监督检验合格或未进行使用登记的起重机械;
――安全保护装置失效的起重机械;
――到期未检或已经超过设计寿命期限的起重机械;
――无证作业人员使用的起重机械;
――超工作级别使用的起重机械;
――重要技术档案缺失的起重机械;
――现场管理混乱、存在安全隐患的起重机械;
――存在其它危及安全因素的起重机械。
上述停用设备仍有使用价值的,必须经过整改,确认符合安全质量技术要求并经监督检验合格、办理使用登记后,方可恢复使用。
3. 存在下列严重违法行为或严重危及安全的起重机械,应当立即取缔:
――非法生产的起重机械;
――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拒不整改的起重机械;
――其它严重违法或严重危及安全的起重机械。
对“四查”中发现问题已经涉嫌触犯刑律的,应当立即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确保完成工作目标。
开展起重机械专项治理攻坚战,关系到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全局。各级质检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全国质量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增强忧患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要与国务院即将部署的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一起研究、一起部署、一起实施。同时,要结合总局关于特种设备事故隐患排查、冶金起重机械整治的要求,针对本地实际,制定周密的工作方案,确保工作进程和工作质量。
(二)整体联动,齐抓共管,形成综合治理的工作格局。
起重机械数量较大、流动性强、使用分散、管理基础薄弱、监管人员不足,而且是多部门监管的体制。对此,各级质检部门应有充分的认识,要积极争取地方政府的领导和支持,加强与安全生产监管、建设等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形成以我为主、各方联动、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工作格局。同时,要将专项治理攻坚战与构建动态监管体系、安全责任体系和应急救援体系相结合,逐步完善安全监管的长效机制。
(三)加强宣传,引导舆论,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
要充分发挥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大力宣传、普及起重机械安全知识和法规规范,增强劳动者、管理者和人民群众的安全意识。要大力表彰安全管理先进单位和个人。鼓励并认真受理群众举报、投诉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及时查处并曝光典型事故和严重事故隐患,公布攻坚战重大行动和重大案件的查处进展情况,形成有利监督到位的社会氛围。
(四)及时总结,交流经验,加强层级监督和指导。
各级质检部门要及时总结攻坚战工作,推广交流经验,促进工作的有效开展;要针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提出解决方案,指导下级部门开展工作;总局派驻各省的贯彻全国质量工作会议精神工作组已将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专项整治纳入工作内容,各地要制定措施,切实加强一线安全监察和执法力量。

 

关于印发《深圳市起重机械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分局、稽查大队、特检院: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7]16号)、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开展冶金起重机械整治工作有关意见的通知》(国质检办特函[2007]375号)、《关于印发起重机械专项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国质检特[2007]377号)和省质监局《关于印发广东省起重机械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粤质监特函[2007]456号)要求,市局决定从现在起至今年底,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起重机械隐患排查和专项整治工作。现将《深圳市起重机械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单位要认清形势,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扎实推进,认真做好起重机械隐患排查和专项整治工作,确保我市起重机械安全运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市局特设处联系(联系人:周薇、林铄众,电话:82107336、82003082)。
二〇〇七年八月十六日
 
深圳市起重机械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7]16号)、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开展冶金起重机械整治工作有关意见的通知》(国质检办特函[2007]375号)、《关于印发起重机械专项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国质检特[2007]377号)和省质监局《关于印发广东省起重机械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粤质监特函[2007]456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从坚持科学发展观、构造“和谐深圳、安全深圳”、保障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起重机械专项治理攻坚战的重要性,增强紧迫感和使命感,以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排查治理起重机械事故隐患和薄弱环节为重点,坚决遏制起重机械事故高发势头,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工作目标
通过起重机械专项治理攻坚战,深入开展起重机械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检验检测机构技术把关责任和安全监察机构依法监管责任,消除事故隐患,有效遏制起重机械事故高发态势,建立健全起重机械安全监管长效机制,确保我市起重机械安全运行。
三、排查和整治范围
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检察条例》第八十八条、纳入《特种设备目录》的各类起重机械,重点是冶金、化工(危险化学品)、港口等行业的起重机械和易发事故的汽车起重机、随车起重机等汽车类起重机(汽车吊)及交通、铁路、水利、电力建设工程中的施工起重机械。
针对我市中小型企业、建材市场起重机械存在较多未注册登记情况,还应加强这两类场所起重机械隐患排查和专项整治力度。
四、工作分工
(一)市局特设处负责制定实施方案、动员部署、对起重机生产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开展“回头看”活动、总结上报等;
(二)各分局负责督促辖区起重机使用单位进行自查自纠、对使用单位进行重点抽查、对起重机过期未检、人员无证上岗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协调辖区安办街道执法队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对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起重机登记的使用单位,协调街道执法队进行查处,并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三)稽查大队负责对起重机生产单位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四)市特检院负责提供技术及人力支持、及时安排整治检验工作等。
五、排查和整治要求
(一)隐患排查要求
1、各分局要认真按照《广东省起重机械专项整治工作方案》(附件1)中关于隐患排查的工作要求,督促起重机使用单位做好自查自纠工作、认真填写《起重机械自查自纠及隐患排查登记表》(附件2);
2、在隐患排查过程中,各分局要积极争取当地安办、街道执法队的支持,确保隐患排查不留死角。
(二)专项整治要求
1、市局特设处负责对起重机生产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市特检院派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检查内容按照《起重机械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单位监督检查记录表》(附件3)进行,发现企业存在无证和超范围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以及出借许可证、拒绝监督检验等违法行为,应及时移交稽查大队进行查处;
2、各分局应按照不少于25%的比例、对本辖区的起重机使用单位进行抽查,并认真填写《起重机械使用单位监督检查记录表》(附件4)。要督促使用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对检查中发现的无证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起重机械的活动,坚决予以取缔。对无证操作、超期未检、无健全的安全技术档案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查处。对企业使用未登记起重机的违法行为要及时移交街道执法队依法予以查处;
3、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凡新装的起重机,其使用单位未与具有相应资质单位签定维修保养合同的,一律不得受理其安装告知、安排检验和注册登记;
4、自2008年6月1日起,在用起重机的检验有效期届满时,其使用单位未与具有相应资质单位签定维修保养合同的,不再安排定期检验;
5、防爆起重机必须同时经监督检验及委托防爆性能检测合格,才能注册登记,否则禁止使用。今后,市特检院在新增防爆起重机监督检验合格后暂不发放《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待企业取得防爆性能检测合格报告后再行发放。同时,市特检院还应对以前已发过《安全检验合格》标志的防爆起重机进行清理,及时做好《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回收和解释工作;
6、对前段时间冶金行业起重机专项整治工作所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按照《广东省起重机械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第四项要求进行处理;
7、针对汽车起重机、随车起重机等汽车类起重机(汽车吊)流动性强、容易发生事故的情况,各分局要联合街道执法队加强此类设备的检查,发现承租使用未注册登记或检验不合格或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汽车类起重机的违法行为,要依据《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92号)对承租使用单位进行查处;
8、凡存在下列问题之一的起重机械,应当立即责令停止使用:一是选型不当并明显危及安全的起重机;二是未经监督检验合格或未进行注册登记的起重机;三是安全保护装置失效的起重机;四是过期未检或已经超过设计寿命期限的起重机;五是无证人员使用的起重机;六是超工作级别使用的起重机;七是重要安全技术档案缺失的起重机;八是现场管理混乱、存在安全隐患的起重机;九是存在其它危及安全因素的起重机;
9、存在下列严重违法行为或严重危及安全的起重机,应当立即取缔:一是非法生产的起重机;二是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拒不整改的起重机;三是其它严重违法或严重危及安全的起重机;
10、对于尚未启动注册登记程序的起重机,如升降作业平台、机械式停车设备等暂不查处,但应做好相关统计和记录;
11、各分局应于9月28日、10月13日、10月28日前分别将本辖区本阶段工作进度及有关情况(填写《起重机械隐患排查和专项整治工作进度/汇总表》(附件5)上报市局特设处,并于10月28日前将书面总结上报市局特设处。总结内容应包括:基本情况(企业自查自纠情况、监督检查中排查设备数、排查的隐患分类汇总情况、出动检查人员数量和检查次数、隐患整改情况、执法情况等)、存在问题、下一步工作计划和措施等。
六、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8月30日前)
市局组织召开动员会,对整治工作进行动员和部署。
(二)企业自查自纠阶段(9月1日-15日)
各分局将《起重机械使用单位自查自纠及隐患排查登记表》下发给各个起重机械使用单位,督促企业做好自查自纠工作,并在9月15前收回《起重机械自查自纠及隐患排查登记表》。
(三)监督检查阶段(9月16日至10月28日)
市局特设处、各分局按照工作分工,分别组织对起重机械生产单位、使用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分别填写《起重机械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单位监督检查记录表》和《起重机械使用单位监督检查记录表》。
(四)整改复查与执法阶段(11月1日至11月30日)
按照工作分工,市局特设处、各分局、各街道执法队对隐患排查、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逐一进行跟踪检查,并落实整改。
(五)巩固提高阶段(12月1日至12月30日)
市局于12月15日前组织“回头看”活动,主要检查排查出的隐患是否治理到位、专项整治工作中反映的突出问题是否得到解决、是否有“回潮”现象。同时做好迎接省局抽查验收准备工作。
附件:
1、《广东省起重机械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2、《起重机械自查自纠及隐患排查登记表》;
3、《起重机械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单位监督检查记录表》;
4、《起重机械使用单位监督检查记录表》;
5、《起重机械隐患排查和专项整治工作进度/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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