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质监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公告(三)

(公告日期:2013年3月27日)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同意广东省“十二五”时期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先行先试的批复的通知》(粤府函[2012]335号)要求,现将涉及我局停止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公告如下:

  一、预应力混凝土枕、预应力混凝土铁路桥简支梁、公路桥梁支座、棉花加工机械、钻井悬吊工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我局停止受理该项许可申请。

  二、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改造单位资格许可。

  三、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装、维修单位资格许可。

  二、三项行政审批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立即停止实施此项许可,并不再受理新的相关许可申请及换证申请。

  1、在此之前已经受理的相关许可申请,自受理之日起1年内依申请单位的要求继续完成审批。到期后申请单位未提出要求的,不再继续审批。

  2、为解决企业的实际困难,确保企业业务的连续性及赴外省施工的便利性,对原已取得相关安装、改造、维修许可且许可有效期在2014年12月31日前的,统一将许可期限延续至2014年12月31日。

  3、制造单位自行设立的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可承继制造单位制造许可证中注明的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资质;但受制造单位授权或者委托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其他单位,若从事相关安装、改造、维修活动,应当具备以下任一条件:①持有有效的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书;②由我省境内具有相应条件的行业协会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法规要求进行相关能力的确认,且确认合格证明在有效期内。

  四、已获得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资格的锅炉(散装锅炉外)、压力容器安装、维修单位资格许可。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立即停止实施此项许可,已获得制造许可资格的单位即可从事相应制造许可范围内设备(散装锅炉除外)的安装、维修活动,不需另行取得许可。

  1、在此之前已经受理的相关许可申请,自受理之日起1年内依申请单位的要求继续完成审批。到期后申请单位未提出要求的,不再继续审批。

  2、已获得制造许可资格的单位从事相应制造许可范围外设备(含散装锅炉)的安装、维修活动,或者未获得制造许可资格的单位从事相应设备的安装、维修活动的,则仍需按要求取得相应安装、维修许可。

  五、省管(不跨省的)长输压力管道使用登记。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立即停止实施此项许可,由使用单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自行登记管理。

注:公告网站

http://www.gdqts.gov.cn/zjxx/tzgg/qt/201303/t20130327_7251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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